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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千万“外交”款案 陈水扁一审被判无罪
陈水扁被控于任内A机密“外交”款案,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宣判,陈水扁无罪,颇令外界讶异,陈水扁今日并未到场聆听宣判,全案仍可上诉。
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,合议庭法官认为,没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水扁有侵占的犯行,包括陈水扁领取的零用金是否有剩余,以及是否流入陈致中在美国的帐户,检方所提出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,因此判决陈水扁无罪。
特侦组去年九月起诉陈水扁指出,陈水扁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间,先后11次利用“外交”出访机会,将“外交部”提供的10万美元零用金,每次扣留其中3万美元,汇往岛外供儿子陈致中留学使用,总计涉嫌A了33万美元,约台币千万元。
本案合议庭审判长为黄程晖、受命法官郑昱仁、陪席法官李宜娟,因涉及“外交”机密事务,采不公开审理,本月6日言词辩论终结。据指出,陈水扁答辩时仍强调,台湾“外交”处境艰困,“外交”零用金均以法定程序支领,且款项用于该用之处,绝无中饱私囊。
同案被告还包括前“国安会秘书长”邱义仁、前“外交部”政次高英茂,但2人与陈水扁并不在同一个合议庭,负责审理的法官为审判长张永宏、受命法官林晏如、陪席法官林孟皇。
除本案外,陈水扁另涉“国务机要费”、南港展览馆、龙潭购地及洗钱案,台湾“高等法院”订于11日宣判(一审无期徒刑);另外二次“金改”案、教唆伪证案,目前正于台北地院审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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